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三条 会员(代表)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,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四条 理事会换届,需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,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并报送换届方案,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,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。
第五条 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,学会应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送以下材料:
(一)换届大会时间、地点、届次;
(二)会员代表的规模、代表人选产生办法和组成原则;
(三)理事会规模、人选条件、组成原则、名额分配办法及选举办法;
(四)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;
(五)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、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(草案)、会费标准;
(六)理事候选人名单、秘书长以上(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)候选人简历登记表;
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:由中国昆虫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,原则上会员代表由本届理事和各省昆虫学会推荐的会员组成,即全国理事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,其余代表由各省、市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昆虫学会推荐,推荐原则必须会员代表必须是中国昆虫学会会员,并在昆虫学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昆虫学工作者,由省昆虫学会统一上报中国昆虫学会办公室备案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学会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后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送下列文件:
(一)会议选举结果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长名册;
(二)经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;
(三)加盖学会印章的会员(代表)大会及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;
(四)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。
以上提交有关备案材料,待中国科协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备案和变更手续。
第十条 出任学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应具备条件:本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三条 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。理事会组成的原则为:
(一)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;
(二)专家、学者、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;
(三)较好体现新老交替与年龄结构合理的原则;
(四)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/3;
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其组成原则为:
(一)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,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,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;
(二)专业、学科、行业分布比例适当;
(三)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/3之内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,2012年10月修订执行。